首页 > 张甄 > 电视购物也能维权 无条件退货
2015
12-06

电视购物也能维权 无条件退货

近年来,因电视购物带来的投诉较多,其中多数集中在不履行三包义务、质量不符、拒绝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等。

上月,天通苑居民吕女士就遇到此类纠纷。她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加湿豆芽机,可这豆芽机漏水严重。吕女士维权无果,最后在天通苑工商所的帮助下,商家才为吕女士办理了退货。

吕女士称,5月5日,她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台加湿豆芽机,5月7日上午,商家送货上门,她当场支付了399元现金。下午,却发现该豆芽机漏水严重,她联系了电视栏目组,栏目组表示,出现此问题,应该找商家。她又联系了商家,要求退货,商家表示,商品已拆封使用,不能退只能换。

吕女士联系到工商部门,要求协调解决此消费纠纷。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通过电视购物,消费者可以享受7天无条件退货。

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9条规定,商家采用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,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,否则超过15日仍不退货的,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,工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6条对商家予以处罚。

商家表示,此前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不了解。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后,商家表示,将立即安排人员上门为吕女士办理退货。消费纠纷得到解决后,吕女士对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感谢。

如今,电视购物这种看似“物美价廉”的消费方式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增多:商品凭借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低廉的价格诱导市民购买,但往往质量难以保证;商家利用部分快递公司先付款后验货的特点,一旦出现问题则推卸责任;电视购物多半是异地消费,销售方、生产方、广告发布方可能都不在一地,维权呈现出时间长、成本大、解决慢的特点。

工商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在电视购物前,应当核实经营者有关信息,如名称和地址等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情况,做到心里有底;电视购物过程中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,不能图便宜,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较多的商品,避免上当受骗;要注意保存相关电视广告内容信息,尤其是商家对产品的表述和承诺,向商家索要发票,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:购物前核实企业信息,保存广告内容和索要发票

最后编辑:
来源:网络 -  点击投诉

留下一个回复

你的email不会被公开。